漳平市教育系统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添置设备等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坚持杜绝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双方共同遵守如下协议条款。
一、建设单位(甲方)条款
1、甲方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不得接受或索要参建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干股;不得接受由参建单位出资,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合作”投资;不得通过赌博方式收受参建单位财物;不得要求和接受参建单位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或约定在本人离职后接受;不得要求或接受参建单位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请相关参建单位为自己装修住房以及提供其它可能影响公务正常执行的服务和帮助。
2、甲方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及亲属,不得向参建单位提出转包分包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原材料中介活动以及从中谋利。
3、甲方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等提供资助。
4、甲方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不得有其他任何刁难乙方的“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5、甲方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如违反工程建设廉洁协议条款,依照《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漳平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建单位(乙方)条款
1、乙方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建设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及其家属子女送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干股;不得邀请建设单位领导人员或相关人员由参建单位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其它投资;不得通过赌博方式送给建设单位领导人和相关人员财物;不得送给建设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给定的特定关系人财物或约定建设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其离职后送给财物;不得安排建设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不得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帮助其装修住房以及提供其它可能影响公务正常执行的服务和帮助。
2、乙方相关人员发现任何人索要非法利益时,负有及时举报的责任。
3、乙方在承接工程时,除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优惠外,不得向甲方所属人员支付返点折扣费、中介费、回扣、拥金等各种“好处费”。
4、乙方不得向甲方所属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等提供资助。
5、乙方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加高消费的娱乐及旅游活动。
6、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第三方,也不得通过挂靠方式取得甲方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
三、甲、乙双方在以下廉洁措施上予以相互支持和配合
1、定期(按年)、不定期(单项工程完工)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相互反馈情况。
2、在价格、质量、工程完工或售后服务同等的情况下,甲方将把本“廉洁协议”执行情况作为各参建队伍入围、承接工程的首选条件,乙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将视情节取消其入围资格。
3、如发现甲方人员违反上述工程建设廉洁协议条款的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97-7521270。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共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存档一份,以便实施监督检查。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 参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